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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88474号“聚梁氏”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4 17:39 阅读(

  异议人:山东鼎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众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玫德迈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鼎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玫德迈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42088474号“聚梁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聚梁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上浆剂;工业用甘油;漂洗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552153号、第19552001号、第19552364号“聚梁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钢管;中央供暖装置用金属管道;金属水管”、第9类“灭火器;消防水龙带喷嘴;消防车”、第11类“自动浇水装置;消防栓;水管龙头”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088474号“聚梁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