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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61963号“敷尔佳花季”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4 17:35 阅读(

  异议人:哈尔滨敷尔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伊莲百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哈尔滨敷尔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伊莲百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41661963号“敷尔佳花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敷尔佳花季”,指定使用于第44类“动物养殖;美容服务;理发”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51404号“敷尔佳”、第28963492号“敷尔佳花季”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浸化妆水的薄纸;香;成套化妆品”等。虽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661963号“敷尔佳花季”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