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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69005号“闽门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4 17:28 阅读(

  异议人:福建省波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汇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胜田(福清)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省波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胜田(福清)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第40569005号“闽门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闽门卷”,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片制作”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32307号“鸣门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子酱;甲壳动物(非活)”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消费或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摹仿、抢注其在先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569005号“闽门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