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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58803号“独霸公牛BULLDUB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4 11:17 阅读()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毅星饰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毅星饰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41558803号“独霸公牛BULLDUB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独霸公牛BULLDUBA”,指定使用于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77795号“公牛”、第19799284号“BULL”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点击付费广告;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用于“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的“公牛GONG NIU及图”、“公牛BULL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双方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消费或服务对象,关联性较小,且双方商标亦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558803号“独霸公牛BULLDUB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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