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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30171号“BURO-O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4 15:47 阅读()
异议人:博罗环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奥舍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博罗环球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奥舍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5期《商标公告》第38930171号“BURO-O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URO-OS”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建筑、室内设计和城市规划设计领域的商业咨询服务;商业咨询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775137号“BURO”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贸易信息”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930171号“BURO-O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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