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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97061号“美林雨”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3 16:22 阅读(

  异议人:强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阿高居民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强生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阿高居民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497061号“美林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林雨”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药物;医用营养品;化学盥洗室用消毒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0226号、第8107805号、第10328833号、第18216006A号“美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止痛制剂;医药制剂;消毒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美林”,整体含义区分不明显,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药物;人用药;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化学盥洗室用消毒剂;牙用研磨剂;卫生消毒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与抢注其“美林”驰名商标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禁止使用的情形,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497061号“美林雨”商标在“医用药物;人用药;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化学盥洗室用消毒剂;牙用研磨剂;卫生消毒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