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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03934号“MMENLIN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3 17:32 阅读()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薛罗彬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薛罗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3003934号“MMENLIN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MMENLINA”,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92866号、第12647500号“MONALISA”、第12114123号“蒙娜丽莎MONALISA”、第18050332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代理;广告设计;人事管理咨询”等。双方商标字母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用于“瓷砖”商品上的“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其字母上的差异足以令相关公众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003934号“MMENLIN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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