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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78481号“HAMPTO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3 16:08 阅读()
异议人:家得宝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连云港市汉普顿遮阳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家得宝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连云港市汉普顿遮阳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0期《商标公告》第41678481号“HAMPT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MPTON”指定使用于第20类“窗用纸制室内遮帘;窗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4519350号、第19791155号“HAMPTON BAY”,第24519351号、第9983316号“HAMPTON BA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门的非金属附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相近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区分不明显,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知名商标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678481号“HAMPTO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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