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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99001号“彝记山茅田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3 15:43 阅读(

  异议人:黄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杜炳怀
  异议人黄平对被异议人杜炳怀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40799001号“彝记山茅田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彝记山茅田鸡”指定使用于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餐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093256号“山茅田鸡”、第23093274号“山茅田鸡及图”等商标核定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茶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山茅田鸡”,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799001号“彝记山茅田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