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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01831号“钛马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3 14:38 阅读()
异议人:北京宝藏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博洛尼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宝藏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博洛尼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41401831号“钛马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钛马赫”指定使用于第3类“家具上光剂;家具或地板用抛光剂;擦亮用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412304号、第4412302号“钛马赫”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室内装璜修理”、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工程;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不同的功能用途或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与抢注其“钛马赫”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401831号“钛马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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