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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64043号“安珂摩安珂初珂”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2 18:08 阅读(

  异议人: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湘云
  异议人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湘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1364043号“安珂摩安珂初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安珂摩安珂初珂”指定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子;内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71678号“摩安珂”商标指定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08366号“摩安珂”商标指定用商品为第25类“裤子;裙子;内衣”等。双方商标使用指定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在我国服装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易被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364043号“安珂摩安珂初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