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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31024号“王老四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2 17:30 阅读(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行军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行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39931024号“王老四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王老四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外卖餐馆;自助餐厅;餐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9911号、第9095938号“王老吉”商标及第12969425号“王老吉大健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原第42类“茶馆;流动饮食供应;饮食营养指导”等、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餐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侵犯了其关联公司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关联公司在先商号未构成相同或高度近似,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931024号“王老四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