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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79225号“郑瑞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2 17:15 阅读(

  异议人:代表人:谢瑞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创念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省传奇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赢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谢瑞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创念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省传奇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1779225号“郑瑞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郑瑞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金属锭;首饰盒;玛瑙”等。异议人引证谢瑞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619055号“谢瑞麟 TSE SUI LUEN”商标,第8723736号、第16074506号“谢瑞麟 TSL”商标,创念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619056号“瑞麟 SUI LUE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珠宝;珠宝首饰;人造珠宝制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779225号“郑瑞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