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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08834号“凉老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2 17:28 阅读()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继红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继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1608834号“凉老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凉老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矿泉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58049号、第3980709号、第12750940号“王老吉”商标,第4216769号“老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饮料;果汁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侵犯了其关联公司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关联公司在先商号未构成相同或高度近似,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608834号“凉老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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