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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1446号“金友航”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2 14:52 阅读()
异议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金厨厨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金厨厨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第41201446号“金友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友航”指定使用于第11类“汽油炉;燃气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33154号、第10513361号、第12431530号“全友”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烹调器具;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冷却设备和装置”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首字音、意不同,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亦存在明显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全友QUANYOU”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区别明显,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知名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201446号“金友航”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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