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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41169号“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2 14:42 阅读()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过会雨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过会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第40141169号“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151号、第4170999号、第5942394号、第28634777号“N”商标,第11268876号“N NEW BALANCE”商标,第4207905号“NB”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男士服装、女士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设计风格、构图要素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141169号“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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