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关于第48184748号“卡宝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7-12 11:22 阅读()
申请人:深圳市创赢天瑞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84748号“卡宝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06301号“卡兰宝KALAN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双方工商登记信息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卡宝兰”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清洁制剂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以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第43331694号“鹅帝神”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2
-
第43218416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2
-
第42259057号“鲁班小顽童”商标部分不予 12-02
-
第43388661号“光威潮”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1
-
第35845851号“方头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 12-01
-
第43236231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