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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916547号“时创心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7-12 11:12 阅读(

     申请人:白丁元
  委托代理人:百晓生(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916547号“时创心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58100号“时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