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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413963号“法罗力 FALUOL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7-12 11:15 阅读(

  申请人:唐正兵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13963号“法罗力 FALUO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8206656号“法罗力”商标、第9996072号“法罗力 Ferroli及图”商标、第15498123号“科彩士及图”商标、第5780900号“图形”商标、第33306916号“芊芊绿叶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汉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中文“法罗力”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中文“法罗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 防腐蚀剂; 天然硬树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 防腐剂;天然树脂”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染料;水彩固定剂;着色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并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从而使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染料;水彩固定剂;着色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