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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346592号“GYT 广悦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7-12 11:03 阅读(

     申请人:广州广悦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46592号“GYT 广悦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08272号“广阅通”商标、第28315709号“GYT”商标、第28315709号“GY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字号,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诸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GYT 广悦通”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广阅通”、“GYT”、“GYT”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运经纪;仓库贮存;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经纪;贮藏;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商号权不同于商标权,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是否享有商号权不能成为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相同近似商标的因素,也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