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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616512号“大好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7-12 10:48 阅读()
申请人: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16512号“大好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6891号“好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被予以撤销在鲜水果;鲜葡萄;新鲜水果;草莓;新鲜栗子;柑桔类水果;桔坚果(水果);花生(果品);杏仁(水果);新鲜蔬菜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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