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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2426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0 15:37 阅读(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欧诚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欧诚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5期《商标公告》第3902426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网络服务器;视频监控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74560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邮戳检验器;自动计量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微信扫一扫品牌标识”美术作品细节设计尚有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该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著作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02426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