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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20700号“驿小递”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0 15:42 阅读(

       异议人:上海筷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仙桃易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上海筷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仙桃易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41320700号“驿小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驿小递”指定使用于第39类“货物发运;海上运输;两轮机动车运输;空中运输;个人物品的临时保管;货物贮存;包裹投递;旅行陪伴;为他人提供私人仓储设施;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873928号、第22874033号“黄小递”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2类“包装设计;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第43类“餐馆;快餐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832585号“黄小递三人行”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9类“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陪伴;运输”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具有相同或相近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均存在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有其他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320700号“驿小递”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