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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22114号“酵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0 15:36 阅读(

  异议人:杭州娃哈哈宏振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中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哲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娃哈哈宏振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中杰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第38622114号“酵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酵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汽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519607号“酵轻”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汽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622114号“酵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