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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42098号“LE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0 15:09 阅读()
异议人:H.D.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丽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简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H.D.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丽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第38442098号“LE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E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成品衣;牛仔裤;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419号、第1333582号、第1387276号“LEE”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服装;工装裤”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服饰类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另在多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部分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442098号“LE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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