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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28585号“海天易美 HAITIANYIME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0 13:24 阅读()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易县海天易美电子商务服务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易县海天易美电子商务服务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第38628585号“海天易美 HAITIANYIM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天易美 HAITIANYIMEI”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1295号“海天”,第3448510号“海天及图”,第1149240号、第1478101号“海天 HAITI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豆制品”、第30类“咖啡、咖啡化用品、可可产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8862号“海天”,第7796873号“海天及图”,第1144892号、第14983759号“海天 HAITIA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苹果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30类“酱油”商品上的“海天HAI TIAN”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经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海天易美 HAITIANYIMEI”与异议人商标整体可以区分,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致误导消费者并损害异议人利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企业名称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628585号“海天易美 HAITIANYIME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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