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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34772号“PALACE LD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0 11:16 阅读(

  异议人:格斯雷特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三角鬼殿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格斯雷特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三角鬼殿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2期《商标公告》第39134772号“PALACE LD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ALACE LDN”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22021号“PALACE”、第1224042号“PALACE SKATEBOARDS”、第1224045号“PALACE SKATEBOARDS及图”商标、于中国在先注册的第31161158号、第31161157A号“PALACE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4类“珠宝首饰”、第18类“皮革和人造皮革;动物毛皮”、第25类“帽;服装”、第28类“圣诞树用装饰品”、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以及推广服务”等商品和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异议人商标和其他知名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大量且反复申请注册了“PALACE LDN”等多个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在答辩中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已有市场声誉的意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134772号“PALACE LD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