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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60484号“K J”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09 17:28 阅读(

  异议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晋江市无招策划创意服务部
  异议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晋江市无招策划创意服务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0360484号“K J”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 J”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45028号“K”、第19972384号“K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360484号“K J”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