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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40416号“KIRSH”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09 17:21 阅读(

  异议人:可适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洪久服装有限公司
  异议人可适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东莞市洪久服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1040416号“KIRS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IRSH”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服装防皱处理;染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793715号“KIRSH及图”、第31468118号、第31472168号“KIRSH POCKET”、第40334536号“KIRSH BLENDING”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18类“包;家具用皮装饰”等、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第35类“替他人推销;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然而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另申请注册了与异议人在先“KIRSH及图”商标图形完全相同的“图形”商标,以及与其他韩国企业在先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MMLG”等商标,此种情形难谓巧合。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显著部分字母构成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40416号“KIRS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