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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46071号“HRAND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09 17:18 阅读()
异议人:法国喜达利干邑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昌县盛涨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法国喜达利干邑对被异议人新昌县盛涨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0046071号“HRAND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RANDY”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白兰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52206号“HARDY”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干邑酒;法国夏朗德地区出产的葡萄甜酒;其他用葡萄酒制的蒸馏酒精饮料”。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不易区分。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046071号“HRAND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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