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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83684号“桔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09 15:43 阅读(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滴滴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八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小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滴滴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八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39083684号“桔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桔视”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录像带发行;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28416118号、在先注册的第28416118A号“桔视”、第36073410号、第36076383号“桔视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考勤机”等、第35类“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第38类“无线广播;提供在线论坛”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功能用途、消费服务对象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083684号“桔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