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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53448号“SUPREME TON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09 10:38 阅读(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胜道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胜道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40153448号“SUPREME TON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PREME TON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加热展示柜;冷却设备和装置;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异议人引证的第34804013号“SUPREME”、第34953402号“SUPREME NEW YORK”、第34537045号“SUPREME BY CHAPTER 4”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537045A号“SUPREME BY CHAPTER 4”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厨房用具;水瓶;纸或塑料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SUPREME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百度百科关于“SUPREME”介绍打印页、以“SUPREME”为关键词的百度搜索结果、第三方媒体相关报道等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153448号“SUPREME TON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