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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29746号“ARCTREX”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09 10:31 阅读(

  异议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久冠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久冠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8期《商标公告》第37929746号“ARCTRE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RCTREX”指定使用于第12类“铁路车辆;汽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828493号“ARC'TERYX”商标、第18828408号“始祖鸟”商标、第18828524号“图形”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2类“机车;汽车”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始祖鸟”、“ARC'TERYX”、“图形”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和质量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929746号“ARCTRE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