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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57931号“飞云鹤”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08 14:27 阅读()
异议人: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赢浩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赢浩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4期《商标公告》第37357931号“飞云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飞云鹤”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复印纸(文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80546号“飞鹤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乳粉”商品上的“飞鹤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且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其在先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357931号“飞云鹤”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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