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37911706号“珀莱可诗 PRECOSMEC”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08 14:38 阅读(

    异议人: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赫欧娜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鑫盾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赫欧娜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4期《商标公告》第37911706号“珀莱可诗 PRECOSME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珀莱可诗 PRECOSMEC”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丝织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330498号“欧珀莱”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装饰织品”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的“欧珀莱”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二者共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911706号“珀莱可诗 PRECOSMEC”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