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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76253号“HAAKA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08 14:22 阅读()
异议人:中山纽迈适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杰慧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知之火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山纽迈适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无锡杰慧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4期《商标公告》第37176253号“HAAKA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AKA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纸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23594号“HAAKA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出牙咬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在先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176253号“HAAKA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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