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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68949号“畅意川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08 11:13 阅读()
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阳信县畅意清真肉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融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阳信县畅意清真肉类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4期《商标公告》第37868949号“畅意川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畅意川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的第36599272号“畅意 100%”、在先注册的第37369233号、第37369234号“畅意 100%”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腌制水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畅意 100%”商标在“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商品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868949号“畅意川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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