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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47057号“笆泊 BAB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08 10:22 阅读(

  异议人:芭宝博士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建湖县宝塔镇枫林晚杂货店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跨境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芭宝博士有限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建湖县宝塔镇枫林晚杂货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4期《商标公告》第37547057号“笆泊 BAB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笆泊 BAB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39511号“BABOR”、第288767号“芭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漂白剂(洗衣用)”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547057号“笆泊 BAB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