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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51060号“HONGBIAOCH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06 17:03 阅读()
异议人:香港老爷车伟林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环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伟腾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香港老爷车伟林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伟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2期《商标公告》第38551060号“HONGBIAOCH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ONGBIAOCHE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9280号、第3142528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婴儿服装;游泳衣;民族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原料、销售渠道等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图形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相近,可判为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551060号“HONGBIAOCH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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