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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98581号“劲辉鑫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08 10:37 阅读()
异议人:佛山市劲辉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门市老五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博盈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劲辉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门市老五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4期《商标公告》第37598581号“劲辉鑫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劲辉鑫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建筑用玻璃板(窗)”等。异议人引证的第38898832号、第38912905号、第38911286号、第38927228号“劲辉鑫业”商标申请日期均为2019年6月17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2019年4月17日,故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159623号“劲辉鑫业”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提供了如下证据:办公场所、商品包装、产品说明书等图片、产品销售合同、商标使用证明书、与它公司的合作合同等。以上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建筑用玻璃板(窗)”等商品或所在行业内在中国在先使用与“劲辉鑫业”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或商号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对其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598581号“劲辉鑫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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