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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30661号“加吉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03 17:15 阅读()
异议人一: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康尔乐饮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康尔乐饮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39830661号“加吉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加吉宝”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矿泉水(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苏打水;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等商品。 异议人一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61162号、第13427840号“吉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果汁;水(饮料);汽水;花生乳(无酒精饮料)”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质量等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344697号、第8006008号“加多宝”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果汁;矿泉水;可乐;奶茶(非奶为主))”、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冰糖”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字号文字构成亦存在区别,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异议人二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摹仿其驰名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830661号“加吉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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