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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31484号“尪牧”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03 15:18 阅读()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优肯致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辉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40831484号“尪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尪牧”指定使用于第21类“厨房容器;烹饪锅;玻璃杯(容器);家庭用陶瓷制品;茶具(餐具);卫生纸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13117号“旭牧”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盆(容器);玻璃杯(容器);家庭用陶瓷制品;饮用器皿;卫生纸分配器;刷子;化妆用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差异细微,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831484号“尪牧”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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