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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32446号“飞利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02 11:41 阅读(

  异议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佳多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佳多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第41332446号“飞利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飞利佳”指定使用于第8类“剃须刀;剃须盒;手动的手工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1659号、第244629号“飞利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的“刀剪;镊;刃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在部分商品上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电视机;半导体;照明装置”商品上的“飞利浦 THILIPS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复制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异议人商标合法利益。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332446号“飞利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