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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90470号“麦阳MAIYANG M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01 16:35 阅读()
异议人:马瑞阳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永举
委托代理人:浙江睿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瑞阳对被异议人杨永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5期《商标公告》第37990470号“麦阳MAIYANG M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阳MAIYANG MY”指定使用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咨询;人员招收服务;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商业审计;寻找赞助;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502694号“麦阳MAIYANG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橱窗布置;广告;广告策划”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有其他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990470号“麦阳MAIYANG M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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