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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59742号“整备大师 MENDMASTE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01 16:28 阅读()
异议人:上海追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安徽省车码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点名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追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省车码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7期《商标公告》第38059742号“整备大师 MENDMAST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整备大师MENDMASTER”指定使用于第12类“无人驾驶汽车;汽车;电动汽车;电动公共汽车;汽车内饰件;汽车挡风玻璃遮阳板;汽车用方向盘套;汽车座椅;儿童安全座(汽车用);汽车座椅头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07923号“大师贴膜MASTER TINT ART MTA及图”商标、第16221853号“大师贴膜TOP-TECH TINTING及图”商标及第13007977号“要贴膜找大师MASTER TINT ART MTA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2类“汽车用遮阳帘;车辆倒退警报器;车辆遮阳装置”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均存在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059742号“整备大师 MENDMAST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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