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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50638号“野爪能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30 09:53 阅读()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梁景峰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梁景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0250638号“野爪能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野爪能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476805号“魔爪能量”、第24711125号“MONSTER ENERGY”、第28457080号“怪物能量”、第18600972号“兽爪”、第21051497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等。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共申请注册了近五百件商标,其中包含多件与他人知名饮品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优牛猴菇王”、“小铭同学”、“优牛 六养核桃”等,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难谓巧合。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250638号“野爪能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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