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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671478号“禹豹 YU PANTHE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30 10:08 阅读(

  异议人一:彪马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禹豹鞋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彪马欧洲公司、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禹豹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第32671478号“禹豹 YU PANTH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禹豹 YU PANTHER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鞋”。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559号、第1348498号“图形”、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82886号“PUMA及图”、第593987号“图形”、第1004876号“D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上差异细微,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一请求认定其第76559号“图形”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82886号“PUM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68827号“JAGUA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睡衣;睡袍;衬衣;绑腿;服装带(衣服);手套(服装);领带;围巾;睡衣裤;服装;婴儿全套衣;帽;十字褡;修女头巾;神父左臂上佩带的饰带;浴帽;睡眠用面罩;睡眠用眼罩;婚纱”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注册并使用在“汽车及汽车的零部件”商品上的“JAGUAR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为一只跃起的豹子,与异议人二上述商标的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造型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故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二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二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671478号“禹豹 YU PANTHE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