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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84639号“光普澳GUANGPUA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9 16:19 阅读()
异议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螳螂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螳螂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第40284639号“光普澳GUANGPU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光普澳GUANGPUAO”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卫生器械和设备;冰箱;便携式取暖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0979号、第1187759号、第3338907号、第5663506号、第6294797号“奥普”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喷灯;汽灯;热水器;冰箱;浴室装置;淋浴器;卫生器械和设备;卫生间用手干燥器;水冲洗设备;太阳能热水器;消毒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气体打火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11类“热气淋浴装置;浴用加热器”商品上的“奥普”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文字构成区别明显,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284639号“光普澳GUANGPUA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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