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42186535号“SCIWIN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8 09:32 阅读(

  异议人:杭州先为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中睿智库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杭州先为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中睿智库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2186535号“SCIWIN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CIWIN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用胶囊;医药制剂;化学药物制剂”等。经查,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商标或商号相同的商标,如“晓羊教育”“猩便利”“七只考拉”“月蚀动漫”等。其中部分商标已被在先权利人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并被我局驳回注册。被异议人也未提交其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或商号的故意。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相同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域名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186535号“SCIWIN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