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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58028号“家福喜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8 09:32 阅读(

  异议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韬
  异议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38658028号“家福喜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家福喜茶”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茶饮料;红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424160号“喜茶黑金”、第21263791号“喜茶新麦”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糖”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喜茶”,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作为自然人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100余件商标,包括“大益孔雀”“大益晒红”“樊登读书”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结合本案,我局认为被异议人明显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658028号“家福喜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